乌托邦网络 logo-专业提供云服务器/虚拟主机/域名注册服务

  • 首页
  • 域名
  • 虚拟主机
  • 云主机
  • 自助建站
  • 独立服务器
  • 客服系统
  • SSL证书
  • CDN
  • 更多
登录 注册 管理控制台
中英文域名注册
.com域名低至53元,.CN域名低至19.9元
Whois查询
域名注册信息快速查询。
我注册的域名 域名管理面板
查看和管理我已经注册过的域名。
香港虚拟主机 免备案
香港国际线路,外贸建站首选。
国内虚拟主机 需要备案
速度一流,SEO利器,高防护。
美国虚拟主机 免备案
免备案,外贸建站首选。
香港独立IP型 SEO利器
国内访问速度一流,一个主机一个IP,SEO利器。
香港云服务器 价格低,免备案
香港国际线路,国内访问速度一流,价格出彩,速度占优
国内云服务器 高防护,高速度
100G高防御,速度快
美国云服务器 免备案
免备案,外贸建站首选,20G防御
美国大带宽云服务器 大带宽
带宽500M起,最高1G带宽。
香港大带宽云服务器 免备案,大带宽
铂金CPU,性能优秀,大带宽。
日本精品大带宽 免备案,大带宽
日本东京300M优化大带宽。
韩国CN2云服务器 免备案,大带宽
韩国CN2线路,300M优化大带宽。
不限内容服务器 免备案,抗投诉
具体配置与价格请联系客服。
数据库 云端
MySQL/MSSQL云数据库,高可用架构,自动备份。
企业邮箱 安全
专业企业邮箱服务,反垃圾邮件,海外收发稳定。
SSL证书 https
SSL证书(域名型SSL证书) 是实现网站HTTPS化快速的SSL证书
CDN加速 全球
全球加速节点,智能调度,提升网站访问速度。
查看全部产品

更多产品

📋 企业邮箱 使用匹配您企业名称的专业邮箱 📋 全球服务器 包含美国,日本,香港全球云主机和服务器 📋 香港高防云服务器 1TB/DDOS防护,无视CC攻击,限制海外访问可开关 📋 加拿大高防抗诉云服务器 500G/DDOS防护,不限制网站内容

帮助支持

📖 帮助中心 快速入门与基础教程 👥 诚聘英才 加入我们,共创未来 📞 联系方式 客服热线与在线支持 📥 相关下载 工具软件与资源文件 🎫 提交工单 获取专业技术支持

帮助中心

如果没有找到你需要的问题,随时联系我们

帮助中心

  • >新闻公告
  • >域名帮助
  • >虚拟主机帮助
  • >云服务器帮助
  • >数据库帮助
  • >租用托管帮助
  • >成品建站帮助
  • >行业资讯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6号)2025/6/24 14:40:42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66 号)已于 2009年 3 月 25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科学、准确,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共享性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章 设  立

  第五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第六条 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二)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第七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申请表。申请表内容主要包括:网站类别、服务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内容分类(普通、性知识、性科研)、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主办单位名称、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及简历;

  (四)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证明文件;

  (五)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六)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七)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八)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证医疗保健信息来源科学、准确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八条 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予以同意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发布公告,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十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中审核同意的项目;

  (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主办单位的基本项目;

  (三)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有效期2年。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向原审核机关申请复核。通过复核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

第三章 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内容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健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对发布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链接的信息负全部责任。

  不得发布含有封建迷信、淫秽内容的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发布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非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上储存和处理电子病历和健康档案信息。

  第十三条 发布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注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并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登载。

  不得夸大宣传,严禁刊登违法广告。

  第十四条 开展性知识宣传,必须提供信息内容的来源,并在明显位置标明。信息内容要由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审核把关,确保其科学、准确。

  不得转载、摘编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不得以宣传性知识为名渲染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的内容;严禁传播淫秽内容。

  第十五条 开展性科学研究的医疗保健网站,只能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

  严禁以开展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综合性网站的预防保健类频道不得开展性科学研究内容服务。

  第十六条 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登载的新闻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登载的药品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显著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者《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的编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主办单位提供的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开展审核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日常监管:

  (一)开办医疗机构类网站的,其医疗机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提供性知识宣传和普通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是否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资格,是否超范围提供服务;

  (三)提供性科学研究信息服务的,其主办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违规向非专业人士开放;

  (四)是否利用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的名义传播淫秽内容,是否刊载违法广告和禁载广告。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上网用户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上网用户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予以改正;对超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责令其停止提供。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和监督管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通报同级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已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提出监管处理意见,并移交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

  (二)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的;

  (三)未在网站主页规定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书编号的;

  (四)提供不科学、不准确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借开展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违规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申请作出审核意见的,原审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批准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1月3日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印发〈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办法〉的通知》(卫办发〔2001〕3号)同时废止。 




 
             

公告

  • 宝塔面板可以在虚拟主机上安装吗?
  • 关于乌托邦网络2026年春节放假通知
  • 关于严禁接入类(包括并不限于网站)通告
  • 2025 国庆及中秋假期服务安排
  • 真香!一条命令永久激活Win11/Win10 & Office

主营业务

  • 域名注册
  • 虚拟主机
  • 代理加盟

关于我们

  • 公司简介
  • 诚聘英才
  • 服务条款
  • 违规举报

快速链接

  • 帮助中心
  • 网站模板
  • 控制面板

联系方式

全国热线:

0745-4651672

客服QQ:

Copyright © 2026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6022455号           湘公网安备43310002000112号 已安全稳定运营: 友情连接:idc公司大全 | 备案号查询 |

  • 客服QQ:550288171

  • 咨询电话:0745-4651672

  • 关注微信